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要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要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省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实际发放水平以及机构编制、实有人数,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对清理核查后的津贴补贴进行归并,作为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
清理核查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纪检监察、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组织协调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市直各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如实上报津贴补贴发放情况。
四、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及调控
(一)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构成。实施绩效工资后,不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综合考虑市直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按照与市直义务教育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为年人均21660元。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等变化情况调整。
市直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原则上按基准线进行调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一般按不超过基准线的2.5倍掌握;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按上年度津贴补贴总量为基数核定,以后年度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增加将同经营效益和公共服务效能挂钩,随着经营效益和效能增减而浮动。各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不得高于控制线。对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高于控制线部分按累进办法征收绩效工资调节基金。征收的绩效工资调节基金全部用于帮助市直低收入事业单位提高收入水平。绩效工资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首次核定绩效工资水平时,对市直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及省、市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及调控时给予适当倾斜。一些通过科技开发经营、技术服务等方式取得合法收入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超过核定及调控绩效工资总量的部分,经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可暂时保留,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上报总量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每年第一季度核定一次,核定后,除政策性调整工资、津贴补贴标准以及人员增减变化等情况外,一般当年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于每年第四季度按审批程序报批。
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