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纳入省级规划的982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中进行评选。
2.符合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已经取得省级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已编号备案),具备机械化生产能力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能力,已建立可追溯系统。
3.生产标准,符合GB50317-2009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12694-1990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T17236-2008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996-1999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SB/T10571-2010病害畜禽及其产品焚烧设备。
4.符合广东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标准》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审核清理标准》,已参加今年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并通过所在地级以上市有关部门联合审核认定合格。
5.按照《
食品安全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和《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等有关规定,配备生猪定点屠宰检验检疫相关的仪器设备,有企业检验检疫技术人员队伍和工商部门进驻屠宰企业动物检验检疫队伍。
四、评选程序
(一)由万村千乡承办企业、酒类经营企业、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提出评选申请,填好有关申报表(见粤经信市场函〔2012〕1279号附件2),提交近三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报告,以及企业有关营业、卫生许可等证照复印件、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同时,提供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及法人代表无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
(二)企业申报材料送所在县(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猪屠宰、酒类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上报当地级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猪屠宰、酒类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后,书面推荐上报(加盖公章)有关评选名单、企业申报材料等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根据省的统一部署,各地级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猪屠宰、酒类主管部门)根据省制定的工作方案对提出申请的企业进行考评、复核,并及时将有关跟踪落实情况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组成工作组,赴各地检查督导食品安全示范点考评工作。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对有关推荐上报的食品安全示范点进行复核、筛选及调整。经审核后,入选名单将按照有关程序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符合标准、通过公示的食品经营单位,将按照省食安办统一要求,授予有关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