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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38号)和《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襄阳政办发〔2011〕98号)精神,构建全市农业生产风险保障机制,完善农业保险服务机构,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增强农业、农村、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现就做好全市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政策性三农保险保费补贴标准
  (一)水稻保险。保险金额为每亩200元,保险费率7%,按季每亩保费14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40%,每亩5.6元;省财政承担25%,每亩3.5元;县(市)区财政承担10%,每亩1.4元;农户承担25%,每亩3.5元。
  (二)能繁母猪保险。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元,保险费率6%,每头保费60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50%,每头30元;省财政承担30%,每头18元;养殖户承担20%,每头12元。
  (三)农房保险。为全市“两属两户”(持证的农村军属、烈属和低保户、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提供农房保险,保险金额为每户3000元,保险费率3‰,每户保费9元,其中:省财政承担70%,每户6.3元;县(市)区财政承担30%,每户2.7元。
  (四)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由县(市)区政府自主决定为外出务工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费5元,保险金额4万元,保费补贴办法由各地政府根据财政状况自主确定。
  二、进一步明确政策性三农保险保障措施
  (一)明确经办机构。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全市政策性三农保险由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承办。
  (二)明确牵头部门。水稻、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由市农委、市畜牧局牵头负责,农房保险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由市人社局牵头负责。市财政局、经办保险机构参与配合。
  (三)确定承保方式。政策性三农保险是中央的一项惠农政策,各地要按照“政府主导、自主自愿、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积极开展工作。承保公司要会同乡镇、村组自下而上,分险种逐户登记造册,签字盖章,收取农民自付的保险费后,根据投保清单缮制保险凭证。保险凭证要一户一证,一险种一证,并发放到每位投保农户手中。
  (四)切实落实保费。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政策规定,将应承担的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切实落实好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并做好申报、审核与拨付工作。承保公司定期将签订的保单及农户已缴清的保费汇总,按险种报同级农业、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审核。县(市)区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足额拨付本级应承担保费补贴资金后,按季度向省财政厅申报保费补贴资金。县(市)区财政局在收到省财政厅拨付的资金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保费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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