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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第五条 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和襄州区要切实履行扩面征缴,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医疗保险本级财政预算和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第二章 基金征缴

  第六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城镇职工

  缴费基数:在职职工个人原则上按本人上年度全部收入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的,按100%确定。全部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可纳入补充医疗保险,记入个人医疗保险账户。

  缴费费率: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职工本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单建统筹医疗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6.5%缴纳,不设个人医疗保险账户;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300%确定,并依照缴费基数的9%缴纳。也可单建统筹,按照缴费基数的6.5%缴纳,不设个人医疗保险账户。

  各县(市)和襄州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原则上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准,如执行有困难,可暂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过渡到2014年6月30日前全市缴费基数实现统一。

  (二)城镇居民

  城镇居民筹资标准设两类,可根据经济状况自由选择:

  一类人员个人筹资标准:每人每年缴纳30元。

  二类人员个人筹资标准: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年缴纳90元;普通居民每人每年缴纳150元;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

  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城镇职工缴费年限的规定

  (一)设立最低缴费年限。最低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应完成的最低缴费时间。其计算方法为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应达到的最低缴费时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规定为:男30周年(360个月),女25周年(300个月),其中: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在退休时,其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医保制度实际运行年限(我市医疗保险起始时间是200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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