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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一百三十八号)


  《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7月27日

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维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土地承包经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所有者、承包方、流转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支持、引导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明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依照公平、公正、公开及有利于规模经营、发挥土地效益原则,稳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体制创新,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职责,负责指导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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