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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与招投标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由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单位提出清理意见,2012年7月31日前报市法制办。经市法制办审查后,2012年10月底前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清理建议。

  (三)加大行政监督执法力度。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要严格把关,依法审批、核准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并及时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全市(包括中央驻市单位和企业)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严格用招标投标法《条例》和我市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规范其招投标行为,落实监管责任,防止监督缺位;加强对评标专家抽取、合同签订和变更等环节的监督,防止专家名单泄密、签订“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要进一步强化执法意识,切实加大行政监督执法力度,以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项目为主,及时纠正和查处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标底等信息,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代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中标人不严格履行合同、非法转包和违规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行政监督部门在履行好各自职责的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避免职能交叉、多头执法。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等问题。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投标当事人招投标活动的审计监督。

  四、实施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监察机关行政监察的要求,健全招投标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分工,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对贯彻实施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对于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开展的工作,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具体方案,协同有序推进。

  (二)加强督导检查,努力取得实效。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法制办组成联合检查组,下半年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对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贯彻实施《条例》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督导检查。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要将贯彻实施《条例》与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相结合,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相结合,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努力在解决招投标突出问题上见成效,在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上见成效,在反腐倡廉上见成效,以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的实际行动,推动我市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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