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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总体要求

  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以搞好《条例》的学习和培训工作为基础,以解决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评标不公、转包和违法分包等突出问题为重点,切实加大重点领域招投标问题的治理力度,强化对招投标全程监管,进一步完善有关配套制度,创新管理模式,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严格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和招标代理行为,推动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招投标活动健康开展。

  三、工作任务

  (一)认真组织《条例》的学习和培训。市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好本部门本系统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以提高其对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执法能力;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部门,负责对管理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招标代理业务水平。各部门要认真制定学习培训计划,精心选定授课人员,做到统一授课内容,统一解读口径,以确保学习培训工作取得实效,培训工作要在2012年8月底前完成。

  (二)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的规定。现行涉及招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清理范围。凡涉及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条例》的内容,以及不同规定之间相互矛盾冲突的内容,都要予以修改;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予以废止。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制定机关或者牵头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2012年7月17日前,各有关部门要将本部门清理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并抄送市法制办和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清理意见进行汇总,2012年7月18日前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并抄送省法制办和省监察厅。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同级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相关部门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确保保留、修改、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合规。需要修改、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制定机关要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改、废止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未进行清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律宣布失效。今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制定招投标规范性文件时,应征求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报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审查,以维护招投标规则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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