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二年七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12年2月1日起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办〔201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增强对贯彻实施
《条例》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促进公平竞争、证采购质量、节约采购资金、预防和惩治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招投标活动中,仍然存在着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招标等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条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在总结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就解决当前招投标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增强招投标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促进招投标市场规则的统一、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等方面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条例》的出台,对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及招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保证项目建设质量,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做好
《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关系到招投标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关系到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秩序的形成,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要站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法治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
《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
《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