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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防台风和风暴潮应急预案的通知

  转移地点、路线的确定以就近、安全和便于转移为原则,具体由各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转移路线、安置地点每年必须查看,如有异常应及时修补或改变路线。区市、镇(街道)两级应在预案中编制具体的群众转移安置计划表,明确具体人员联络方式、转移方法、安置地点、相关责任人,并绘制人员转移安置路线图。
  5.3转移准备
  有人员转移安置计划的区市,每年汛前应制作明白卡,将转移路线、时机、安置地点、转移安置责任人等有关信息广而告知,落实到户。并制作标识牌,标明安全区、危险区、转移路线、安置地点等。
  6 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防指与各区市防指的通信联络通过防汛指挥平台网达成。各级防指与其防指成员单位的通信联络通过办公网、在用有线和无线通信达成。各级防指与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通信联络通过在用有线或无线通信达成。公共信息的发布,可通过现有的广播、电视、报纸、手机短信、网络等各种传播媒体。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防台风和风暴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损坏的通信设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通信保障实施情况。市电视台、广播电台、青岛日报等主要新闻媒体及电信运营企业,应确保防台风和风暴潮信息及时准确播发、刊登。
  6.2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台风和风暴潮抢险救灾的义务。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抢险救灾的突击力量。水利、公安、消防、卫生、市政、电力等部门应组织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各区市应当组建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抢险救灾队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应当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各区市防指应建立防台风和风暴潮抢险专家库。
  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程序:市政府或市防指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部队参加的,由市防指根据需要向海军北海舰队或青岛警备区或武警青岛支队提出申请,由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各区市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部队参加的,应通过当地防指部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由部队成员单位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6.3专业保障
  交通运输、电力、卫生、治安保障分别由市交运集团、青岛供电公司、市卫生局、市公安局按照职责予以组织保障。
  6.4物资保障
  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物资仓库,贮备足够数量的防台风和风暴潮物资、器材与设备,必要时也可征用社会物资与设备。
  6.5资金保障
  防台风和风暴潮所需各项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工作需要。
  各级财政、民政、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筹措、落实抢险救灾资金和争取上级的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督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6技术保障
  各级防指应加快完善台风和风暴潮预测预报系统建设,提高台风路径预报的准确性和灾害预警水平,增强洪水预报和洪水调度手段,不断提升抗洪抢险能力。
  6.7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防指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防台风和风暴潮知识的宣传、教育、人员培训,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检验、改进、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企事业单位、公民应积极参与有关知识教育、宣传活动,增强灾害风险意识与自我防御能力,有义务自觉配合各级人民政府与防指实施防台风和风暴潮预案的各项工作。
  7 善后工作
  7.1灾后救助
  发生台风和风暴潮灾害地区政府应组织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及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2抢险物资补充
  根据防台风和风暴潮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应将当年消耗的物资及时补充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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