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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防台风和风暴潮应急预案的通知

  (1)市防指指挥签署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命令,并主持会商会议,研究部署防台风、风暴潮和抢险救灾应急工作,视情设立应急指挥机构应急组和派出工作组,视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紧急动员部署。
  市防指责任人、专家组和派往大型水库、河道及重点水库技术负责人严守岗位,“九部门”等主要领导进驻市防汛指挥中心参与工作,及时传达上级指示,通报有关信息,适时发出紧急通知,要求有关区市做好防御工作,检查落实市防指会商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加强重点防洪工程的实时调度,做好抢险救灾队伍、物资调度工作,全面收集整理工情、灾情、抢险救灾行动和人员转移等情况。
  (2)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部署本行业防台风和风暴潮工作,加强检查督导,有关情况每隔2小时报市防指,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加强台风、海浪、风暴潮和洪水的监测预报。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有关航线停航、跨海大桥关闭、停业、停课、景区关闭、公共交通调整等紧急措施。海洋与渔业部门准确掌握渔业船只避风情况,处置相关应急事件。海事部门加强所辖水域的交通管制,组织、协调、指挥所辖水域的船舶险情和事故处置及相关人员的安全救助工作。国土部门加强巡查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重点隐患区域,启动重点隐患区居民临时避让方案。水利部门做好水库、河道的控制运用及洪水调度,重要河道险段和病险水库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就位。有关主管单位适时对学校、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人员采取应急避险措施,做好机场、港口、码头、桥梁、隧道等重要部位(设施)的防风避浪工作,及时修复损毁设施,防范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民政部门全力组织做好灾民救助。卫生部门组织抢险救灾医疗队开赴一线开展工作。供电、通信管理及电信运营企业落实抢修队伍、及时组织抢修受损设施设备,保障防台风、风暴潮重要用户用电和通信畅通。有关责任单位加强高空建筑设施、广告牌等的防护,防范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公安部门加强重要部位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维护。新闻媒体及电信运营企业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媒介,滚动播报相关信息。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及公安消防等抢险救灾队伍根据市防指要求投入抢险救灾。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防台风和风暴潮工作。
  (3)相关区市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安排部署本地区抢险救灾工作。适时发布预警,启动应急响应,防汛责任人靠前指挥,做好危险地带人员转移、船只避风、洪水调度、抢险救灾等各项工作,做好参加抢险救灾部队的后勤保障,工程险情、灾情等有关信息每隔2小时报市防指,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4.3汛情通报
  汛情通报内容由市防办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市防指秘书长签批,市防指统一发布。市电视台、市广播电台、青岛日报等媒体根据通报内容予以编发。
  4.4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防台风和风暴潮及抢险救灾信息原则上由各区市防指审核、发布,涉及灾情的,由各区市防指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后发布。
  防台风和风暴潮工作的有关新闻报道,由各区市防指办公室会同党委宣传部门共同商定宣传报道意见。对本地有重大影响的台风洪涝灾害的发展趋势、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报道,由市防办核实后,按重大突发事件报道有关规定进行报道。
  4.5应急响应终止
  市防指根据市气象台或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发布的警报解除报告和应急响应的实施情况,适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应急响应。
  5 人员转移安置
  5.1人员转移避险要求
  不同预警级别的转移人口及范围,由各区市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转移安置应遵循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弱病残人员后一般人员,以及集体、有组织转移为主的原则。采取干部层层包干负责的办法,统一指挥、安全第一,周密组织实施。
  5.2转移地点、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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