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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防台风和风暴潮应急预案的通知

  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加强值班,密切监测台风动向和海浪、风暴潮、洪水预测预报。海洋与渔业、海事部门组织督导渔业船只回港或就近避风、海上其他船只及其作业人员落实防风避风措施,浅海养殖人员撤离上岸。国土部门加强巡查监测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重点隐患区域。有关主管单位对学校、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以及机场、港口、码头、桥梁、隧道等重要部位(设施)采取预防措施。水利部门加强重要河道险段和病险水库的巡查,严密监控运行状态。有关应急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新闻媒体及电信运营企业实时播报台风和风暴潮相关信息,不定期播报汛情通报。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防台风和风暴潮工作。
  (3)相关区市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安排部署本地区防台风和风暴潮工作。适时发布预警,启动应急响应,有关防汛责任人到岗到位,结合本地实际,适时做好危险地带人员、财产的转移工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工程险情、灾情等有关信息每隔4小时逐级上报市防指,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4.2.3Ⅱ级应急响应
  (1)市防指常务副指挥签署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命令,主持会商会议,适时向各地派出工作组,协助有关区市做好防御工作,研究部署人员转移、停业、停课、前海旅游景点关闭、胶州湾跨海大桥交通管制等重大问题,组织指挥重大险情抢险救灾工作。
  市防指责任人、专家组和派往大型水库、河道及重点水库技术负责人到岗到位,“九部门”等分管领导进驻市防汛指挥中心参与工作,及时传达上级指示,通报有关信息,适时发出紧急通知,要求有关区市做好防御工作,加强重点防洪工程的实时调度,做好抢险救灾队伍、物资调度准备,全面收集整理工情、灾情和救灾行动等情况。
  (2)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部署本行业防台风和风暴潮工作,加强检查督导,有关情况每隔3小时报市防指,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加强台风、海浪、风暴潮和洪水的监测预报。相关职能部门对可能出现航线停航、跨海大桥交通管制、停业、停课、景区关闭、公共交通调整等情况提前提出建议报市防指,经市防指同意,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市防指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市城市防办认真履行城市防汛职责,积极协调成员单位努力减轻城市内涝,维护城市生产生活秩序。海洋与渔业部门实时核查渔业船只回港情况,对尚未回港的采取应急措施;对停港避风的做好防碰撞等安全措施。海事部门按照行业要求做好海上船舶防风及相关人员的安全救助工作。国土部门加强巡查监测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重点隐患区域,提醒附近居民、厂矿、学校、企事业单位做好避险准备。水利部门做好水库、河道的控制运用及洪水调度,对下游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病险水库降低运行水位。有关主管单位组织做好学校、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人员的安全避险工作,以及机场、港口、码头、桥梁、隧道等重要部位(设施)的防风避浪工作。民政部门做好救助灾民的准备工作。卫生部门组织落实抢险救灾医疗队。供电、通信管理及电信运营企业检查落实变电站、通信线路、基站等设施设备的防护措施,保证电网安全运行和通信畅通。有关责任单位对高空建筑设施、广告牌等采取防护措施,加强监管。公安部门依法加强重要部位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维护。新闻媒体及电信运营企业实时播报台风和风暴潮相关信息,不定期播报汛情通报。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及公安消防等各类抢险救灾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防台风和风暴潮工作。
  (3)相关区市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安排部署本地区防台风和风暴潮工作。适时发布预警,启动应急响应,防汛责任人到岗到位,预报受台风和风暴潮严重影响地区政府做好危险地带人员转移、船只避风、洪水调度、抢险救灾等各项工作,工程险情、灾情等有关信息每隔3小时报市防指,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4.2.4Ⅰ级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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