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台风影响,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发布风暴潮橙色预警或风暴潮黄色预警、海浪橙色预警,沿岸受到严重影响;
(3)其他需要发布橙色预警的情况。
3.3.4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I级预警(红色):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台风影响,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发布风暴潮红色预警或海浪红色预警;
(3)其他需要发布红色预警的情况。
3.4预警发布
预警以市防指文电形式发布。市防办根据台风和风暴潮影响情况提出预警发布建议,市防指秘书长组织会商确定预警级别,报市防指常务副指挥同意,按下列权限签发:
(1)I级预警(红色)由市防指指挥签发。
(2)Ⅱ级预警(橙色)由市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
(3)Ⅲ级预警(黄色)由市防指常务副指挥或副指挥签发。
(4)Ⅳ级预警(蓝色)由市防指副指挥或秘书长签发。
3.5预警变更
预警级别应逐级变更(升级和降级),也可越级变更。由市防办提出变更建议,按程序签发。预警级别变更后,原级别预警自动解除。
3.6预警解除
根据台风和风暴潮发展变化及实际影响情况,由市防办适时提出预警解除建议,由预警发布签发人签发。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及其他规定
对应一般(Ⅳ)、较大(Ⅲ)、重大(Ⅱ)、特别重大(Ⅰ)预警级别,分别设置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级别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签发程序、权限及启动条件与相应级别的预警规定相同,应急响应变更、终止与预警变更、解除规定相同。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Ⅳ级应急响应
(1)市防指秘书长签署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命令,并主持会商会议,分析台风和风暴潮形势,研究部署防御措施。
市防指加强值班,有关责任人到岗到位,及时传达上级指示,通报有关信息,加强重点防洪工程调度。
(2)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市防指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安排部署本行业防台风和风暴潮工作,每日向市防指报告防台风和风暴潮情况。
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并及时发布台风、海浪、风暴潮和洪水预测预报信息。海洋与渔业、海事部门向渔业船只、海上其他船只、浅海养殖作业人员发出防风警告。有关主管单位对学校、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以及机场、港口、码头、桥梁、隧道等重要部位(设施)适时发出防风警示。水利部门核实大中型水库及河道水情,加强值班值守和不间断监控巡查,落实预泄预排方案。新闻媒体及电信运营企业实时播报台风和风暴潮相关信息,并不定期播报汛情通报。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防台风和风暴潮工作。
(3)相关区市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安排部署本地区防台风和风暴潮工作。适时发布预警,启动应急响应,加强值班值守,工程险情、灾情等有关信息每隔6小时逐级上报市防指,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4.2.2Ⅲ级应急响应
(1)市防指常务副指挥(或副指挥)签署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命令,并主持会商会议,重点研究部署海上、沿海防台风和风暴潮工作,做好有关应急队伍、物资调度准备,检查督导落实重点防御区域和重要防御对象安全防范措施。
市防指有关责任人、专家到岗到位,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气象局、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青岛海事局、青岛市水文局(以下简称“九部门”)向市防汛指挥中心派驻联络人员,及时传达上级指示,通报有关信息,加强重点防洪工程的实时调度,督导落实防台风和风暴潮措施。
(2)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部署本行业防台风和风暴潮工作,采取应对措施,有关情况每隔4小时报市防指,重要情况随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