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防台风和风暴潮应急预案的通知

  (2)受台风影响,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发布风暴潮橙色预警或风暴潮黄色预警、海浪橙色预警,沿岸受到严重影响;
  (3)其他需要发布橙色预警的情况。
  3.3.4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I级预警(红色):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台风影响,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发布风暴潮红色预警或海浪红色预警;
  (3)其他需要发布红色预警的情况。
  3.4预警发布
  预警以市防指文电形式发布。市防办根据台风和风暴潮影响情况提出预警发布建议,市防指秘书长组织会商确定预警级别,报市防指常务副指挥同意,按下列权限签发:
  (1)I级预警(红色)由市防指指挥签发。
  (2)Ⅱ级预警(橙色)由市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
  (3)Ⅲ级预警(黄色)由市防指常务副指挥或副指挥签发。
  (4)Ⅳ级预警(蓝色)由市防指副指挥或秘书长签发。
  3.5预警变更
  预警级别应逐级变更(升级和降级),也可越级变更。由市防办提出变更建议,按程序签发。预警级别变更后,原级别预警自动解除。
  3.6预警解除
  根据台风和风暴潮发展变化及实际影响情况,由市防办适时提出预警解除建议,由预警发布签发人签发。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及其他规定
  对应一般(Ⅳ)、较大(Ⅲ)、重大(Ⅱ)、特别重大(Ⅰ)预警级别,分别设置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级别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签发程序、权限及启动条件与相应级别的预警规定相同,应急响应变更、终止与预警变更、解除规定相同。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Ⅳ级应急响应
  (1)市防指秘书长签署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命令,并主持会商会议,分析台风和风暴潮形势,研究部署防御措施。
  市防指加强值班,有关责任人到岗到位,及时传达上级指示,通报有关信息,加强重点防洪工程调度。
  (2)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市防指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安排部署本行业防台风和风暴潮工作,每日向市防指报告防台风和风暴潮情况。
  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并及时发布台风、海浪、风暴潮和洪水预测预报信息。海洋与渔业、海事部门向渔业船只、海上其他船只、浅海养殖作业人员发出防风警告。有关主管单位对学校、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以及机场、港口、码头、桥梁、隧道等重要部位(设施)适时发出防风警示。水利部门核实大中型水库及河道水情,加强值班值守和不间断监控巡查,落实预泄预排方案。新闻媒体及电信运营企业实时播报台风和风暴潮相关信息,并不定期播报汛情通报。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防台风和风暴潮工作。
  (3)相关区市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安排部署本地区防台风和风暴潮工作。适时发布预警,启动应急响应,加强值班值守,工程险情、灾情等有关信息每隔6小时逐级上报市防指,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4.2.2Ⅲ级应急响应
  (1)市防指常务副指挥(或副指挥)签署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命令,并主持会商会议,重点研究部署海上、沿海防台风和风暴潮工作,做好有关应急队伍、物资调度准备,检查督导落实重点防御区域和重要防御对象安全防范措施。
  市防指有关责任人、专家到岗到位,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气象局、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青岛海事局、青岛市水文局(以下简称“九部门”)向市防汛指挥中心派驻联络人员,及时传达上级指示,通报有关信息,加强重点防洪工程的实时调度,督导落实防台风和风暴潮措施。
  (2)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部署本行业防台风和风暴潮工作,采取应对措施,有关情况每隔4小时报市防指,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