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防台风和风暴潮应急预案的通知

  (3)监测预报组:由气象、海洋、水文部门组成,气象部门牵头,负责为受台风威胁区提供气象、海浪、风暴潮、洪水、雨水情监测及其预报预警信息服务。
  (4)应急通信组:由通信管理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市通信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5)救护和防疫组:由卫生、农业部门组成,卫生部门牵头,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共患疫情控制工作。
  (6)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加强交通管制,实施重点防御区域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7)灾情调查和灾民安置组:由民政、公安、城乡建设、交通、水利部门组成,民政部门牵头,负责灾情调查、评估、统计上报,负责人员转移、安置工作。具体组织实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
  (8)物资生活保障组:由发展改革、商务、财政、经济信息化、粮食部门组成,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调集应急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需要和市场供应。
  (9)经费保障组:由财政、民政、水利部门组成,财政部门牵头,负责筹集安排抢险救灾所需经费和向上级部门申请救灾款,统一管理上级拨付的专项救灾经费。
  (10)综合信息和新闻发布组:由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抽调专门人员,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制定新闻报道方案,把握宣传舆论导向,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抗灾宣传报道和自救防护知识宣传。
  (11)综合协调组:综合协调以上各应急组的工作,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办公室。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视情可调整分组。受台风和风暴潮威胁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青单位等应服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
  3 台风和风暴潮预警
  3.1预警基础信息与报告
  气象部门负责监视台风的生成、发展、登陆和消失全过程,实时掌握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发布台风预警预报信息。海洋部门负责海浪、风暴潮的监测,发布海浪、风暴潮预警预报信息。水文部门负责水库、河道水情监测和洪水预报。国土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预报。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工情、险情监测和报告。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积涝及防洪排涝工程工情、险情监测和报告。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测预报工作。
  上述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应通过办公网或传真,及时报送市防指及相关单位,并按照行业有关规定发布信息。
  市防办负责收集、汇总台风和风暴潮信息,分析形势,提出防台风、风暴潮预警发布和响应启动建议。
  3.2预警等级
  根据台风和风暴潮影响程度不同,预警等级由低到高划分Ⅳ、Ⅲ、Ⅱ、Ⅰ四个级别,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分别代表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
  3.3预警发布条件
  3.3.1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Ⅳ级预警(蓝色):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蓝色预警(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台风影响,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发布风暴潮蓝色预警、海浪黄色预警,沿岸受到较大影响;
  (3)其他需要发布蓝色预警的情况。
  3.3.2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Ⅲ级预警(黄色):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预警(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台风影响,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发布风暴潮黄色预警、海浪黄色预警,沿岸受到较严重影响;
  (3)其他需要发布黄色预警的情况。
  3.3.3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Ⅱ级预警(橙色):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