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
(四)完善相关支持鼓励政策,大力发展和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强化对秸秆焚烧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查处重点部位和敏感区域违规焚烧问题。
牵头单位:省农业厅、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进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积极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建立农业清洁生产示范点。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六)开展农业和农村环境统计,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统计局。
(七)加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管理。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局。
(八)开展生物多样性监测和生态系统状况评估等基础性工作,加大外来入侵生物的预防与控制工作,保护农村农业生态环境安全。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局。
(九)按照“谁开采,谁保护”和“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加快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和治理。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国资委。
(十)强化水利设施、旅游资源开发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生态保护。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旅游局。
(十一)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创建一批环境优美、生态优良的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
八、加快环保科技产业发展
(一)加强环保科技创新和攻关,建立环保科技创新联盟,深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实施《海河南系子牙河流域(河北段)水污染控制与水质改善集成技术及综合示范实施方案》科技重大专项。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