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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八)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强力推进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工程项目建设和危险废物行政代处置,推动《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的修订。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法制办。

  (九)开展污染场地环境评估和无害化治理工作,禁止未经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污染场地进行土地流转和开发利用。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

  (十)进一步做好恶臭、噪声和餐饮油烟污染控制和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十一)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活动。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十二)强化污染企业环境绩效评估,严格上市企业环保核查及后督察。加强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河北证监局。

  七、积极推进农村环境保护

  (一)探索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建立和完善相应考核体系,着力推进环境重点流域和敏感区域重点村、镇的环境整治与生态建设。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农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

  (二)逐步开展农村环境集中连片整治,不断扩大规模治理成效。结合新农村建设,大力开展村庄绿化,创建生态宜居乡村,为广大村民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农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

  (三)加强农村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加快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农作物秸秆、废旧农膜及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等设施建设,推动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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