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八)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强力推进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工程项目建设和危险废物行政代处置,推动《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的修订。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法制办。
(九)开展污染场地环境评估和无害化治理工作,禁止未经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污染场地进行土地流转和开发利用。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
(十)进一步做好恶臭、噪声和餐饮油烟污染控制和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十一)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活动。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十二)强化污染企业环境绩效评估,严格上市企业环保核查及后督察。加强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河北证监局。
七、积极推进农村环境保护
(一)探索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建立和完善相应考核体系,着力推进环境重点流域和敏感区域重点村、镇的环境整治与生态建设。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农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
(二)逐步开展农村环境集中连片整治,不断扩大规模治理成效。结合新农村建设,大力开展村庄绿化,创建生态宜居乡村,为广大村民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农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
(三)加强农村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加快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农作物秸秆、废旧农膜及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等设施建设,推动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