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制定实施污水处理厂污泥利用处置规划,完善收费标准,改革征收方式。
牵头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九)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六、不断深化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综合防治
(一)科学改进流域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与财政挂钩的生态补偿机制等考核机制,推进重点流域水质持续改善。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水利厅。
(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红线。各级政府要把水功能区限制排污量作为污染减排的参考依据。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三)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入河排污口。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四)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管理工作,加强水源地生态环境整治、恢复和建设。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五)做好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修复示范工作。加大对白洋淀、衡水湖等湖泊的保护力度。加强流域合作,保障官厅水库水质安全。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
(六)严格控制可能导致生态严重失衡的围填海活动,严格审批和监督管理入海排污口,着重做好入海河流污染治理,重点改善渤海及北戴河近岸海域和关联区海域环境质量。
牵头单位:省海洋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农业厅。
(七)落实《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要求,按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大气达标计划,建立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实施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积极推进新增PM25、O3、CO控制技术研究,建立相应环境监测体系,减煤增气控制燃煤量,强化建筑道路扬尘监管,严格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提高工业污染治理水平,改善大气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