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执行放射源和射线装置辐射工作安全许可制度,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使用、运输和存放等环节中的规范管理;健全辐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和重点放射源单位自动监控系统,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动态管理。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法制办。
(二)推进建立废旧放射源处置保证金制度,确保废旧放射源及时处置。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法制办。
五、着力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一)重点抓好新老“双三十”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千家重点企业污染防治工程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
(二)对造纸、印染和化工行业实行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着力推进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及污水再生利用和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实行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
牵头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
(四)对电力行业实行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强燃煤电厂脱硫,全面推行燃煤电厂脱硝,新建燃煤机组同步建设脱硫脱硝设施。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河北电监办。
(五)对钢铁行业实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强化水泥、石化、煤化工等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河北电监办。
(六)在重点区域开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七)开展机动车尾气氮氧化物治理,强力推进黄标车淘汰。
牵头单位: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