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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一)严格执行放射源和射线装置辐射工作安全许可制度,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使用、运输和存放等环节中的规范管理;健全辐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和重点放射源单位自动监控系统,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动态管理。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法制办。

  (二)推进建立废旧放射源处置保证金制度,确保废旧放射源及时处置。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法制办。

  五、着力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一)重点抓好新老“双三十”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千家重点企业污染防治工程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

  (二)对造纸、印染和化工行业实行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着力推进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及污水再生利用和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实行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

  牵头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

  (四)对电力行业实行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强燃煤电厂脱硫,全面推行燃煤电厂脱硝,新建燃煤机组同步建设脱硫脱硝设施。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河北电监办。

  (五)对钢铁行业实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强化水泥、石化、煤化工等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河北电监办。

  (六)在重点区域开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七)开展机动车尾气氮氧化物治理,强力推进黄标车淘汰。

  牵头单位: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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