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严格执行流域、区域、行业限批、挂牌督办和限期治理制度。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监察厅。
(四)省、市、县三级全面开通12369环保热线。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
(五)加强环境保护的社会监督,开展环境保护廉政执法实践活动。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监察厅。
三、防范环境隐患和风险
(一)健全以预防为主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实行环境应急分级、动态和全过程管理,强化地方政府环境安全监管责任。完善《
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设和管理,积极组织开展环境应急演练。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
(二)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对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地区、行业和企业进行集中治理,合理调整涉重金属企业布局,推进实施重金属治理项目。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
(三)提升环境监测机构重金属监督性监测能力和涉重金属企业自行监测能力,强化对重金属相关企业的环境监管。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
(四)开展以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为重点的环境风险隐患排查,重点整治海洋、江河湖泊沿岸的化工企业,强化安全保障措施,完善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并落实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和全过程行政问责制。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局、省安全监管局。
(五)健全环境风险管理联动工作机制,共享相关数据信息,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
四、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