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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局拟定的天津市消防安全百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七)凡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或擅自停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一律从重处罚;
  (八)凡排查出的重大火灾隐患,相关执法部门除依法履行法律程序外,当地政府一律予以挂牌督办。
  六、工作方法
  (一)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市公安局牵头汇总我市消防工作情况,并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议,研究解决制约消防事业发展的瓶颈性难题。近期,召开全市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会,组织签订责任书,动员全市迅速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制定详细实施意见,层层召开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各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要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专项行动,整改身边火灾隐患,切实打一场防控火灾的人民战争,坚决扭转火灾多发的势头。
  (二)落实排查整治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此次专项行动的第一责任人,要带头研究,主动听取汇报,亲自督促,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专项行动期间,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带队检查单位数量不少于100家,并对检查过的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连带责任。各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责任,认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文化部门牵头开展公共娱乐场所排查整治;建设部门牵头开展在建工程工地排查整治;教育部门牵头开展学校、幼儿园排查整治;卫生部门牵头开展医院、诊所排查整治;民政部门牵头开展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排查整治;商务部门牵头开展商场、市场排查整治;市容园林部门组织拆除违章建筑、取缔占道经营、治理影响消防安全的户外广告牌。各级公安机关要全警动员、多警联勤、协同作战,切实形成合力。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集中精力、警力,全力投入到专项行动中来。公安派出所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监督管理单位和"六小场所"进行拉网式排查,建立台账,查清底数,严防消防安全失控漏管。
  (三)督促单位自查自改。社会单位和场所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照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逐一开展自我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按分级管理规定,向辖区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递交消防安全自查整改承诺书,其他单位和场所要向辖区公安派出所递交消防安全自查整改承诺书。专项行动期间,属于整治范围的单位、场所要至少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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