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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局拟定的天津市消防安全百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整治力度,严格执行"八个一律"刚性措施,从严从细排查火灾隐患,从严从重惩处消防违法行为。
  (一)凡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审核、验收不合格,擅自施工、投入使用的,以及消防设计、验收备案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使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
  (二)凡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一律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三)凡营业期间堵塞消防通道、锁闭安全出口的,责令立即改正并依法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四)凡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外墙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金属护栏、防盗网、广告牌等障碍物的,一律责令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五)凡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六)凡在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一律责令立即清理并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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