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整治力度,严格执行"八个一律"刚性措施,从严从细排查火灾隐患,从严从重惩处消防违法行为。
(一)凡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审核、验收不合格,擅自施工、投入使用的,以及消防设计、验收备案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使用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五十八条规定,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
(二)凡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五十八条规定,一律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三)凡营业期间堵塞消防通道、锁闭安全出口的,责令立即改正并依法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三十九条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四)凡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外墙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金属护栏、防盗网、广告牌等障碍物的,一律责令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六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五)凡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六十三条规定,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六)凡在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六十一条规定,一律责令立即清理并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