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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2012修订)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4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NO:SC080722)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7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7月27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
(1994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福利、无障碍环境等权益保障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事业工作,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残疾人事业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
  第四条 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或者行业要求做好残疾人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宣传残疾人保障的法律、法规,宣传残疾人自立自强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形成全社会尊重残疾人的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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