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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业务经办)
  (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核定建筑施工企业预缴社会保险费金额,并出具《预缴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通知单》(以下简称预缴费通知单),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将预缴社会保险费转账到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建筑施工企业预缴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转账凭证和预缴费通知单,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全市统一编码的《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社会保险预缴费函》(以下简称预缴费函);资金实际到账后出具《四川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缴费凭据,并在工程项目竣工后出具全市统一编码的《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证明》(以下简称参保情况证明)。
  (三)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程项目地址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和成华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市建委负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四)成都高新区及其他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程项目地址在本辖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工程项目所在地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五)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收取预缴费函;在办理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备案时,应收取参保情况证明。
  (六)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依法依规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
  第六条 (部门职责)
  市人社局: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
  市建委:负责协助开展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参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和督促社会保险资金未实际到账的建筑施工企业及时补缴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 (实施细则)
  市人社局根据本办法及时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八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和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文件废止)
  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07〕3号),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社发〔2003〕39号),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成劳社发〔2007〕80号)和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社办〔2007〕151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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