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施工企业预缴社会保险费金额=预计用工数(人·月)×上一年度全部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60%×4%。
(二)预计用工数(人·月)=(定额人工费×85%)/上一年度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三)上一年度全部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办理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开户时的标准为准,工程合同履行期间不作调整。
(四)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建筑施工企业预缴社会保险费的定额人工费范围,依据川建发〔2008〕94号文的规定执行。
建筑施工企业预缴社会保险费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以“成都市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权益(信息)卡”持卡上岗记录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人员实名参保的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应将未持“成都市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权益(信息)卡”,但实际招用上岗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个人信息,及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实名参保事宜。
实际参保数(人·月)超过建筑施工企业预缴社会保险数(人·月)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于30日内补缴社会保险费。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备案后,该工程项目非本市户籍农民工的参保关系终止。
第四条 (保险待遇)
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从实名制参保次月1日起,按《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54号)规定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不建个人账户,不计缴费年限。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备案后,该工程项目施工中招用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不再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施工中招用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鉴定为职业病,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务院令第586号文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一)建筑施工企业在建工程项目已实名参保的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程项目竣工后,未与用人单位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原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
(二)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造成人员意外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享受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待遇。
1.工程项目施工现场造成非本单位人员意外伤害的;
2.工程项目施工现场造成本单位非本市户籍农民工意外伤害,但经认定为非工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