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12〕3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12日
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建委)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快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市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6〕64号)、《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川建发〔2008〕94号)和市政府《关于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府发〔2011〕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保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含工商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外地在蓉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条 (参保缴费)
以本市上一年度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费率为4%(医疗保险费率为2.5%;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率为1.5%),由建筑施工企业缴纳。
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中预缴社会保险费时,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依据市建筑行业定额标准,核定其预缴费金额。具体计算办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