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国家和省对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设立汕头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制订相关管理办法,以市场化方式运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支持创业投资。
十、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金融支持。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银行机构、担保机构、风投公司、中介组织、保险机构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金融合作联盟。引导金融机构建立适应战略性新兴产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信贷评审制度。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业链融资等金融产品创新。研究运用风险补偿等财政优惠政策,促进金融机构加大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力度。
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和债券市场直接融资。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市各有关部门要运用相关资源给予大力支持。鼓励新兴产业企业发行集合债、集合票据,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鼓励成立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机构和投融资服务机构。鼓励民资、民营企业、国有企业采用股份制形式,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融资担保机构、新兴金融服务组织,投资、服务于战略性新兴产业。
十一、优先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土地供应。全面摸清全市剩余土地、闲置土地规模和分布。中心城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区和产业重点项目倾斜,重大项目由市政府统一协调用地指标。
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建立对闲置土地实施收回的积极处置机制。由政府收回收购的土地,优先用于安排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鼓励存量土地盘活挖潜,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前提下,鼓励利用现有存量土地资源、或通过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腾出空间开展技术改造,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行土地供应的差别化管理。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土地供应按《
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实施。降低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土地购置成本,对符合省、市优先发展目录和集约用地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项目,允许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级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但同时不得低于该项目设计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十二、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培育和引进。制订加快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有关规定,加快引进新兴产业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将引进人才与引进项目相结合,通过人才引进,带动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来汕落户。积极推进产学研合作,利用汕头大学、高职院等国内外的高等教育资源,努力抓好新兴产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