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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七、加大财税扶持力度。设立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专项基金。整合市各类产业扶持资金,市财政2012至2014年每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部分采用竞争性分配机制,用于支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业产业化、核心技术突破、创新平台建设、人才引进、创业投资等方面。各区县财政每年也要安排一定资金予以扶持。
  支持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争取国家、省各类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对获得国家、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专项资金补助的我市企业,鼓励参与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财政扶持资金竞争性分配。
  落实国家有关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促进新兴产业发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新兴产业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用好用足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十二五”期间,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内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免缴治安联防费、劳动合同文本费、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绿化费等行政事业性本级收费。
  八、加大政府采购、重大工程(项目)采购的扶持力度。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项目,优先采用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积极鼓励、引导用户应用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对列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领域的自主创新产品,在政府采购评审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至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支持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组织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定向招商、展销。利用山洽会、中博会等展会,设立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展区,集中推介重点企业及产品。
  积极引导和组织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企业参加国外相关专业展会和综合展会,拓展国际市场,引导有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走出去”,通过境外投资和资源开发,逐步实现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
  九、支持我市创业投资项目争取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支持。全力支持我市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服务管理机构单独或通过资本合作方式参与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受托管理机构竞争。竞争成功并与省财政厅、发改委签订委托协议的,市财政按照省补助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建立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项目库,形成争取省引导资金的项目储备资源,争取省财政对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支持我市企业开展创业投资工作,鼓励参股设立主要投资于创业期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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