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汕府〔2012〕9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若干意见》业经第十三届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
汕头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和《汕头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计划》,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市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分管副市长为副召集人,成员为市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环保局、外经贸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建局、统计局、金融工作局、知识产权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联席会议办公室挂靠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和推进实施。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履行相应职责。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集中研究解决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其他重大问题。
保税区、高新区和各区县要相应成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专门工作机构,结合本区域实际,选准确定本区域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订发展计划。
二、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计划。制订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行动计划,重点培育和发展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电子商务、海洋产业、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根据国家、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态势和我市实际,适时修正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方向。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调查制度,强化产业监测分析。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目标考核制度,落实各地各部门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责任,定期组织考核。
三、加强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的自主创新体系建设。支持企业建立自主技术创新平台。鼓励各类技术创新合作,推动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产业链核心技术攻关战略联盟。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本市企业新获得省级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的,市财政按照国家级100万元、省级30万元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