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2012至2013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汕府〔2012〕10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关于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2012至2013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作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从2012年7月份起,缴费基数上限为11289元,即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2103元,即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加上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差的四分之三的60%。
(二)个人缴费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高于缴费基数上限11289元的,以上限为缴费基数;低于缴费基数下限2103元的(含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为零),以缴费基数下限为缴费基数。缴费单位以本单位相应险种缴费个人当月缴费基数的总额计算缴纳相应险种社会保险费。
(三)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根据其收入状况在我市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
(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分流安置中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我市本次社保缴费基数下限2103元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缴费基数。
(五)由于我市已执行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改为按自然年度结算,即每年1月1日起调整基数并执行。因此,今后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另文通知,今年7月至12月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缴费比例。我市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按现行标准计征。
三、调整待遇标准。我市各项待遇标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四、本通知内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市地税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