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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三)规范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根据救助对象实际参保情况,参保资助资金经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直接划拨到当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经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定期审核无误后,属救助对象在本区县(自治县)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救助费用,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直接划拨到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属救助对象在本区县(自治县)外市内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救助费用,通过市医保结算平台进行结算。

  五、加强与临时救助和慈善援助的衔接

  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学校资助体系资助和医疗救助后,其自付费用仍然过高难以承担,或不属于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导致难以自付医疗费用的,各区县(自治县)要通过临时救助制度或慈善医疗援助给予及时救助和帮扶,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六、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本意见精神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配合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同步推进,全面实施简便快捷、规范有效的医疗救助;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9〕98号)精神,成立城乡医疗救助管理中心,为管理中心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工作经费,健全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主管部门作用,做好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居民医保和医疗救助的服务工作,推进居民医保和医疗救助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七、原城乡医疗救助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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