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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三、推行“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

  (一)完善“一站式”医疗救助管理平台。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开展,依托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平台,通过增加功能模块,同步建设与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的医疗救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制度的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无缝衔接,达到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一站式”同步结算。

  (二)扩大“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网络。将医疗保险与医疗服务机构均纳入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范围,并与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与义务。承担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要设立定点服务机构并挂牌服务,开设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同步结算的缴费窗口,张贴医疗救助就医指南,定期公布医疗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医疗机构违规套取、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查处,取消医疗救助定点服务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流程。救助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要全部输入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医疗救助必须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实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救助对象参保手续,只收取扣除资助标准后的个人应缴纳费用。普通疾病门诊治疗由救助对象凭《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享受救助,重大疾病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需到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或街道、镇(乡)民政部门申报备案。医疗机构确诊需住院治疗的,实行先入院治疗后完善救助审批手续,由救助对象在出院结账前凭住院通知单到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或街道、镇(乡)民政部门申报,民政部门应在2―3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定点医疗机构要降低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入院预缴费用,确保困难群众能及时入院接受治疗。

  四、强化医疗救助基金管理

  (一)加大医疗救助筹资力度。各区县(自治县)要切实做好当地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工作,加大本级财政投入力度,从2013年起,当年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不得低于上年市级下拨补助资金总额的15%。同时,动员和发动社会力量,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平稳运行。

  (二)统筹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各区县(自治县)要在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市级下拨的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及区县(自治县)本级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全部划入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统一管理,统筹调剂使用。当年筹集的医疗救助基金结余不得超过15%,结余资金按规定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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