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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餐饮业发展推进美食之都建设的意见


  11.支持民营餐饮企业上市,按其缴纳的税收给予适当补贴。对进入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进入“新三板”挂牌以及在境内外交易所成功上市的餐饮企业给予适当补贴。

  12.支持民营餐饮企业“走出去”,对其前期费用给予补贴,对外投资按境外投资流量给予支持,对重大海外并购项目适当贴息,对海外资源回运给予运费补贴,对境外参展、市场开拓等给予相应资助;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税所得以及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按税法的规定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

  13.新办民营餐饮企业,凡属小型微型企业的,在2015年以前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14.民营餐饮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5.微型餐饮企业、个体餐饮工商户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定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16.民营餐饮企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17.民营餐饮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经审批后可给予一定的减免。

  18.对安置残疾人符合条件的民营餐饮企业,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数,限额(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企业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19.对为安置退役士兵而新办的餐饮企业,当年新安置退役士兵人数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所在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0.积极协调有关方面降低餐饮业刷卡费率标准,以方便和促进消费者使用银行卡消费。支持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债券、上市融资等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小额信用贷款等支持中小餐饮企业发展。对获得市级优秀民营企业、先进纳税餐饮企业和市级50强餐饮企业的,金融部门应给予一定的贷款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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