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企业(机构)卫生管理自查制度》的通知
(沪卫监督〔2012〕028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了推动本市相关企业(机构)提高卫生管理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强化企业(机构)的主体责任意识,落实企业(机构)卫生管理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卫生监管工作机制,提高卫生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延伸卫生监管工作的触角,不断完善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的卫生监管模式,确保本市公共卫生安全,我局组织制订了《上海市企业(机构)卫生管理自查制度》,现下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自查工作实施
企业(机构)是生产经营的主体,也是内部卫生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督促企业(机构)落实卫生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卫生管理自查制度,切实履行卫生管理义务,全力做好内部卫生管理工作,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治本之策。各区县卫生局要高度重视推动企业(机构)开展自查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辖区内企业(机构)开展自查工作,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将《上海市企业(机构)卫生管理自查制度》及相应自查表下发至辖区内各类企业(机构),并指导企业(机构)建立自查档案。
二、采用多种形式,不断完善自查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积极组织对企业(机构)自查工作的培训,督促、指导企业(机构)加强对自查制度和自查表的学习,指导企业(机构)建立内部自查管理制度,强化企业(机构)法律责任意识,逐步实现全市企业(机构)规范、有序开展自查工作的目标。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定期开展对企业(机构)自查工作的评估,推进企业(机构)自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卫生监督机构在自查评估工作中,发现上报的自查情况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企业(机构),可加大对其的行政处罚力度,并应加强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对在自查工作中能如实反映问题、积极落实整改、主动加强自身管理的企业(机构),卫生监督部门应积极开展指导服务,帮助其进一步提升自我管理的水平。
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自查管理工作档案,并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对自查表相关内容提出修改意见,不断完善自查管理工作。
三、以自查为契机,逐步提高卫生监督效率
各区县要将开展企业(机构)自查工作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计划,通过自查工作开展,督促企业(机构)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卫生管理水平,推动企业(机构)诚信自律体系的形成,从而更好发挥卫生监管效能,逐步提高卫生监督效率。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企业(机构)卫生管理自查制度
一、目的
企业(机构)是生产经营的主体,也是卫生管理的责任主体,企业(机构)应以构建和谐社会、企业可持续发展、保护公众健康为出发点,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全力做好内部卫生管理工作,为公共卫生安全做出应有的贡献。为切实提高企业(机构)卫生管理意识,发挥企业(机构)自律精神,确保本市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管理相对人自查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自查制度适用于本市以下企业(机构):
(一)公共场所;
(二)生活饮用水单位: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管道直饮水单位、现制现售水单位;
(三)学校;
(四)医疗卫生机构;
(五)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六)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七)职业病诊断机构;
(八)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单位;
(九)控烟公共场所;
(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十一)涉水产品生产企业;
(十二)市卫生局规定的其它单位。
三、自查内容
自查内容详见市卫生局制定的自查表(见附件1)。市卫生局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更新自查表,并及时发布。
四、自查工作要求
遵守法律法规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基本要求,自查制度是引导企业(机构)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规范管理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是企业(机构)依法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记录,各企业(机构)要高度重视自查工作,按要求做好下列工作:
(一)各企业(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本单位卫生管理自查制度执行情况的第一责任人。
(二)各企业(机构)应指定专(兼)职人员(卫生管理员)负责自查工作。
(三)各企业(机构)卫生管理员应按照自查表内容,对本单位内部卫生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卫生管理员要树立强烈的忧患意识,对自查中发现的卫生安全隐患的,及时上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及时指定专人按要求进行整改。
(四)各企业(机构)应每半年开展一次自查工作,如实填写自查工作记录(见附件2)和自查表,并妥善保存自查工作档案。
(五)各企业(机构)每年11月30日将当年度自查工作记录(书面或电子)报区县卫生监督机构。
五、自查结果应用
企业(机构)是否如实开展自查工作将作为企业(机构)诚信档案内容。
相关附件请在上海卫生信息网上下载(www.smhb.gov.cn)。
附件1-1: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自查表(试行)
附件1-2:沐浴场所卫生自查表(试行)
附件1-3:住宿场所卫生自查表(试行)
附件1-4:游泳场所卫生自查表(试行)
附件1-5:足浴场所卫生状况自查表(试行)
附件1-6:其他公共场所卫生自查表(试行)
附件1-7: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自查表(试行)
附件1-8:二次供水卫生自查表(试行)
附件1-9:管道直饮水卫生自查表(试行)
附件1-10:现制现售水饮水机卫生自查表(试行)
附件1-11:学校卫生自查表(试行)
附件1-12: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自查表(试行)
附件1-13:放射诊疗单位放射卫生自查表(试行)
附件1-14: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自查表(试行)
附件1-15: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自查表(试行)
附件1-16:职业病诊断机构自查表(试行)
附件1-17: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单位卫生自查表(试行)
附件1-18:控烟场所卫生管理自查表(试行)
附件1-19: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管理自查表(试行)
附件1-20: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管理自查表(试行)
附件2:企业(单位)自查工作记录
附件1-1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自查表(试行)
单位名称 卫生许可证号
卫生管理
| 有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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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证、监测报告、等级公示牌悬挂在大厅、入口等醒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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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齐全的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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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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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为顾客服务从业人员应具备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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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符合要求
(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及手上不佩戴饰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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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操作时穿洁净工作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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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操作前清洗、消毒双手,戴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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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间卫生要求
| 设独立的染烫发操作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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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烫发操作间(区)有独立排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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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面积50㎡以上设立单独的清洗、消毒间;
经营面积50㎡以下设清洗、消毒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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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间(区)环境整洁,不摆放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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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设施
| 配备消毒所需的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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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消毒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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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消毒药物配比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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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药品有有效卫生许可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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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洗、消毒设施标识清楚,清洗消毒程序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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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设施
| 设立公共饮具保洁柜,密闭保洁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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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棉织品等布草保洁柜,密闭保洁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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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从业人员更衣间或更衣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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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间环境整洁,每日清洗消毒,并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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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用品卫生要求
| 配备供患头癣等皮肤传染病顾客使用的专用工具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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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头池与座位之比不小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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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发场所毛巾与座位比不小于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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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撤换脏棉织品专用存放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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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用物品一客一换,更换记录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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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用化妆品、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产品等物品
建立索证制度,资料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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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与清洗消毒单位签定物品清洗消毒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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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清洗、消毒单位的有效证明,有送洗与接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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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空调系统
| 过滤网、过滤器、无积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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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每年检测合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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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清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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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风取风口远离污染源、开放式冷却塔、排风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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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人: 自查日期: 联系电话
注:1、上述表内如有合理缺项,请在备注栏内用 / 标明
2、请及时改正自查中发现的问题
附件1-2
沐浴场所卫生自查表(试行)
单位名称 卫生许可证号
自查内容
| 是
| 否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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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管理
| 有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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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证、监测报告、等级公示牌悬挂在大厅、入口等醒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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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齐全的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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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至少自查一次,自查记录对外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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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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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为顾客服务从业人员应具备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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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浴标志张贴在入口醒目地方,内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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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展医疗保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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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间卫生要求
| 更衣柜定期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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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衣柜更衣座位及垫定期消毒并记录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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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池每天清洗、消毒并记录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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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浴池池壁、池底无明显污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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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应数量独立浴池的水循环净化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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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浴池的水循环净化装置并能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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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循环净化设施操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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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水每天补充2次以上新水,
不小于池水总量的20%,并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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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间环境整洁,无积水、异味、积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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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间每日清洗消毒,并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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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客用浴巾分上、下巾区分别放置,且标志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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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后的浴巾单独区分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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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用品卫生要求
| 公共饮具消毒间
| 标志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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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2个以上的专用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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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具清洗消毒程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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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洁柜内存放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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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顾客使用的沐浴球、擦背床及擦背工具、
浴室座凳等做到一客一用一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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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鞋清洗、消毒
| 设有拖鞋专用消毒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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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鞋专用消毒容器或设施能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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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鞋专用消毒容器或设施有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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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鞋消毒记录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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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具更换
| 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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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更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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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洗棉织品清洗、消毒
| 配备消毒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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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洗、消毒程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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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织品送洗消毒
| 有棉织品送洗消毒协议、清洗消毒单位营业执照及送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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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子的消毒
| 有梳子的消毒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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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一客一用一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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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脚工具消毒
| 有专用的修脚工具消毒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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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设施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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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一客一用一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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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织品保洁、存放
| 配备专用棉制品的保洁场所(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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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存放并有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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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剂及化妆品
| 无过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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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签标注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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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有效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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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空调系统
| 过滤网、过滤器、机房无积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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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每年检测合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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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风取风口远离污染源、开放式冷却塔、排风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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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清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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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冷却塔远离公众通道及设置有效隔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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