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松江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沪松府〔2011〕7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完善本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根据市政府要求和松江实际,区政府决定,建立松江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
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成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区长兼任,副主任2名,分别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发改委、区经委、区商旅委、区农委、区工商局、区质监局、区卫生局、区食药监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松江办事处、区绿化市容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监察局、区粮食局、区法制办、区政府新闻办等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主任为正处级。
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责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为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组织贯彻落实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辖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全区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研究、协调、裁决有关部门监管职责不清问题;承担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为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综合管理职责。负责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络服务;推动本区食品安全法制、监管机制和制度建设;组织拟订本区食品安全和监管队伍建设规划;协调推进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完善与规范本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机制,规范本区食品安全信息工作;承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协调指导职责。承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综合协调任务;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全区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组织开展有关食品安全市内、市外交流与合作;对本区监管职责界面不清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裁决建议;指导街镇(园区)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