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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撤销洞泾镇砖桥村村委会建制的批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撤销洞泾镇砖桥村村委会建制的批复
(沪松府〔2012〕31号)
洞泾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撤销砖桥村村委会建制的请示》(松洞府〔2011〕111号)已收悉。经研究,同意撤销洞泾镇砖桥村村委会建制,同时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要认真清理好砖桥村的集体资产、债权债务;
2.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妥善处理好村民的经济利益,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3.继续做好各类社会救助对象的救助衔接工作;
4.撤销砖桥村村委会建制后,要及时成立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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