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立洞泾镇砖桥居委会的批复
(沪松府〔2012〕38号)
洞泾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成立砖桥居委会的请示》(松洞府〔2012〕6号)已收悉。经研究,同意设立洞泾镇砖桥居委会。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1.关于居委会四址界线。砖桥居委会东至张泾路,西至洞泾港,南至蔡家浜路,北至泗泾塘。
2.关于居委会办公用房。已落实的居委会办公用房及老年活动室等要切实用于为社区群众提供管理和服务上,不可挪作他用。
3.关于居委会办公经费。对新设立的砖桥居委会予以一次性经费补贴8万元,由区财政列支。居委会每月办公经费由洞泾镇负责落实,原则上每年不低于6万元,其中,日常工作经费4万元,“以奖代补”经费2万元。
4.关于居委会工作人员的产生。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委会干部实行属地化管理,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本居住区居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