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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要加强对《行政强制法》的宣传,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知晓并正确行使自身依法享有的权利,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法》的监督。
  二、依法清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一)认真开展行政强制事项和实施主体清理
  要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国务院《通知》、市政府《通知》要求,对本部门、本单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事项和行政执法主体进行规范与清理。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都要予以纠正。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本部门正在实施的行政强制事项统一梳理,如实填写《行政强制事项和实施主体汇总表》(附件),并于7月15日前交至区政府法制办。
  (二)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规范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确保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执法人员具备相应资格;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同时,引导行政执法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三、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
  (一)完善行政强制告知制度
  在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时,要大力强化程序意识,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告知制度,特别是行政强制告知制度。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要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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