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建立县级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2〕14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开展建立县级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98号)精神,为切实做好自治州建立县级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县级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州生态环境脆弱,实现可持续发展最为现实、最为关键的就是生态环境问题,建立县级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对于有效保护自治州森林资源、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口岸)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重要意义,切实将建立县级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
各县市(口岸)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自治州有关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强化目标管理。要结合实际加快制定工作方案、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确保自治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工作按目标管理、依方案实施,严格考核奖惩。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加强督促检查,推进自治州建立县级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工作深入开展。
三、明确目标范围,严格实行属地管理
根据自治区的要求,县级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口岸)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认真按照要求,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明确目标范围,把在本县市(口岸)行政区域内乡(镇、场)和林业经营单位(含山区林场、自然保护区)全部纳入目标责任制管理范围,层层签订责任书,全部进行考核,兑现奖惩,努力实现森林保护发展预期目标。(附国家林业局建立县级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检查评分标准、检查结果汇总表、评分表、检查办法,供各县市、口岸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