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肉牛养殖。可养殖区域为清水镇,养殖小区控制在5个以内,每个小区存栏量控制在200头以内,养殖规模存栏总量控制在1000头以内。
(5)种畜试验基地。可在雁翅镇发展种畜试验基地一处,采取现代化舍饲养殖,养殖规模年存栏种畜在1000头以内。
现有养殖小区与养殖场由区农业局重新挂牌登记,新建养殖基地要由区农业局和区国土分局审核后,报区农委审批备案。
3.门头沟区全域内禁止规模养犬。
(三)加大禁养区禁养和限养区禁止散养监管工作力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退耕还林条例》、《农业部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条例》、《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大禁养区禁养和限养区禁止散养监管工作力度,各镇(街)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确保本辖区内实现禁养区禁养和限养区禁止散养目标。
(四)制定政策,多措并举,推动养殖业规范管理
1.鼓励和引导禁养区养殖户放弃一切畜禽养殖、限养区养殖户放弃养殖羊、马、驴、骡、奶牛(役用大牲畜除外)。对于放弃养殖的养殖场(户),各镇(街)、村要与其签订《门头沟区放弃养殖承诺书》,待全群处理后,区政府将给予一次性补偿,根据调查存栏数量,牛、马、驴、骡每头补助1000元。其中,奶牛按照成乳牛每头补助4000元、育成牛每头补助2000元、犊牛每头补助1000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