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门头沟区分中心建设门头沟区龙泉镇高家园地区土地储备项目(1号、3号地)征收大峪村集体土地的通告
(门政发〔2012〕18号)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门头沟区分中心建设门头沟区龙泉镇高家园地区土地储备项目(1号、3号地)征收龙泉镇大峪村集体土地已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京政地字[2012]34号),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将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地单位: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门头沟区分中心;
二、建设项目名称:门头沟区龙泉镇高家园地区土地储备项目(1号、3号地);
三、征收前土地权属:门头沟区龙泉镇大峪村集体土地;
四、征地范围四至为:东至永新小区、中门寺沟,南至桃园小区、空军通讯连,西至九龙山林山,北至峪园小区、采空棚户区改造中门寺定向安置房项目;
五、被征收土地面积:39.5546公顷(593.32亩);
六、被征收土地地类:农用地-园地0.4990公顷(7.49亩)、林地13.7062公顷(205.59亩)、交通运输用地0.3812公顷(5.72亩)、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1430公顷(2.15亩)、其它土地0.0829公顷(1.24亩);建设用地-工矿仓储用地2.2608公顷(34.03亩)、住宅用地7.2106公顷(108.16亩)、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0022公顷(0.03亩)、特殊用地13.2296公顷(198.44亩)、交通运输用地1.9004公顷(28.51亩);未利用地-其他土地0.1307公顷(1.96亩)。
七、征地批准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八、征地批准时间:2012年2月25日;
九、征地补偿款金额:征地补偿采取货币补偿与实物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征地补偿费标准为30万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计17799.6万元。以上述征地补偿费中5000万元换取实物补偿,实物补偿以商业物业及商业服务用地实现。商业物业面积为25000平方米(地上),商业物业所发生的契税、出让金等因过户转让产生的费用由土地上市交易取得人承担,大峪村委会不承担任何费用。另实物补偿商业服务用地面积约0.72公顷(10.8亩),受让主体为大峪村委会指定的全资集体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