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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利用住宅违法经营的通告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利用住宅违法经营的通告
(门政发〔2012〕23号)


为规范我区的市场经营秩序和维护城市环境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和《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10月底,对我区主要大街临街房屋产权人、房屋租赁人利用住宅违法经营的行为进行综合整治。请相关房屋产权人(单位)、房屋租赁人(单位)立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区城管大队、区工商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市政市容委员会、区卫生局和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将联合依法制止、纠正、取缔利用住宅违法经营的行为,禁止新建小区利用住宅违法经营行为。对阻碍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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