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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建设中心建设门头沟采空棚户区改造黑山地块定向安置房项目征收大峪村集体土地的通告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建设中心建设门头沟采空棚户区改造黑山地块定向安置房项目征收大峪村集体土地的通告
(门政发〔2012〕32号)


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建设中心建设门头沟采空棚户区改造黑山地块定向安置房项目征收大峪村集体土地已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京政地字[2012]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地单位: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建设中心。

  二、项目名称:门头沟采空棚户区改造黑山地块定向安置房项目。

  三、征收前土地权属:门头沟区大峪村集体土地。

  四、征地范围:四至:东至规划黑二路,南至大峪南路,西至中门寺街,北至规划黑一路。

  五、被征收土地面积:6.4499公顷(96.75亩)。

  六、被征收土地地类:建设用地-商务金融用地0.0002公顷(0.01亩),城镇住宅用地5.2000公顷(78.00亩),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1266公顷(1.90亩),交通运输用地1.0710公顷(16.06亩),空闲地0.0521公顷(0.78亩)。

  七、征地批准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八、征地批准时间:2012年1月11日。

  九、征地补偿款金额:征地补偿费标准为30万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计2902.5万元。乙方按人民币5000元/平方米(包括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相关费用)换取黑山地块剩余约5800平方米商业用房。

  十、征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依照北京市规定,本次共需农转非38人,其中超转8人按我市有关规定安置,转劳动26人采取自谋职业方式进行安置。

  十一、地上房屋及其它地上附着物、地下配套设施依据征地及被征地双方协议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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