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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露天开采矿山及矿山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明确相关政策。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要把专项整治工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年度任务作出相应安排。市财政将列出专项资金,对各区(市)专项整治工作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所有露天开采矿山要足额缴纳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规费,必须进行治理方式开采,到期停止;经验收达到预期目标的,返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未达到预期目标的,不予返还,由区(市)政府负责组织治理。对截止关闭时限多缴纳的采矿权价款,经评估后,由市、区(市)财政予以退还。对因关闭给矿山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由各区(市)政府研究处理;对率先开展关闭与治理工作的矿山,各区(市)政府可以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支持。对责任主体灭失的损毁山体和残留矿坑,由当地区(市)政府负责组织治理。

  (三)科学节约资源。各区(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在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准许开采区内,综合考虑周边村庄、工农业生产设施和其他集中开采区等安全距离因素,科学合理选定集中开采区,拟设1-2个年产100万吨以上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报市政府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后,根据建筑市场需求,按照采矿权交易规程适时出让。正在开采的矿山资源接近枯竭,地形地貌无治理价值的,可以合理确定开采方案,全部采完成平地后,合理加以利用;对需要治理方式开采的,经专家论证,由区(市)政府报市政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确因旋窑水泥生产需要延续水泥用灰岩采矿权证的,须由区(市)政府提出意见报市政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批;水泥生产企业关闭时,相应关闭相关水泥用灰岩矿山。

  (四)组织联合执法。各区(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合力。每月至少开展1-2次全覆盖的巡查活动,严格督促矿山企业落实治理方式开采。对露天开采矿山及矿山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各执法部门职责分工,依法处理,有效遏制违法露天开采现象的发生。各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及时报道专项整治的成效和经验,曝光典型案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加强督导调度。要建立露天开采矿山及矿山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相关制度,强化督导检查。要加强工作情况交流,及时沟通工作进展情况。各区(市)政府要于每月5日前向市政府报告上月工作进度,遇有特殊情况要随时报告。对按期完成任务的,将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将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1.枣庄市露天开采矿山及矿山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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