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露天开采矿山及矿山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2013年6月底前,按有关规定完成“三区两线”(即城市规划控制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沿线两侧可视范围)以内露天开采矿山的关闭任务。

  2.2014年6月底前,按有关规定完成“三区两线”以外的露天开采矿山关闭任务。

  3.对无证开采的予以关闭;存在违法违规开采行为且限期未改正的矿山予以关闭。

  4.按有关规定停止审批新上、新扩和到期需要续审的露天采矿项目;确需治理方式开采的矿山项目,应由区(市)政府研究,报经市政府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

  5.各区(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提前关闭露天开采矿山。

  矿山关闭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国土资源、安监、工商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别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办矿证照。

  2.公安部门及时注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储存证,全部收缴剩余火工用品。

  3.供电部门解除供电合同、拆除供电设备和线路。

  4.矿山生产设备和通信设施全部拆除,场地平整、恢复地貌。

  (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任务、时限和标准。

  1.2012年底,完成“三区两线”以内损毁山体及残留矿坑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任务的20%;同时,开展“三区两线”以外需要治理的损毁山体及残留矿坑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2.2013年底,全面完成“三区两线”以内损毁山体及残留矿坑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任务。同时,开展“三区两线”以外需要治理的损毁山体及残留矿坑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3.2014年底,全部完成“三区两线”以外需要治理的损毁山体及残留矿坑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要达到以下标准:

  1.对露天采矿场,可治理为农用地的,首先复垦为农用地。对难以复垦的,要整平、覆土、植树、种草,恢复植被;或经批准作为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利用。

  2.对采后场地的侧立面,总体应留成台状阶梯,台高应低于15米、台宽应大于4米,台立面坡度应小于70度。台平面应覆土、围堰,用于植树、种草;台立面应采用藤蔓植物郁闭。

  3.达到国土资源、环保、林业、水利渔业、农业等部门规定的地貌恢复、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地质灾害治理、植被覆盖、水土保持、农业生态保护等要求。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