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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公安厅等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市商务主管部门,大型零售企业及有关商会、协会:
  现将《宁夏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工商局
自治区国税局
自治区地税局
自治区物价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交易,促进零售业健康发展,依据《合同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五部门决定在全国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的要求,推动零售商供应商建立公平交易和良好的合作关系,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
  清理整顿主要针对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向供应商违规收费的超市、百货店、电器专业店等大型零售企业(以下称零售商)及其下属门店。零售商主要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集团):
  (一)最大单店营业面积超过6000平方米(含)。
  (二)门店数超过20家(含)。
  (三)2010年销售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含)。
  不符合上述条件,但供应商反映其存在违规收费行为的零售商,由自治区商务、发展改革(物价)、公安、税收、工商等部门研究纳入清理整顿范围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二、清理整顿的内容
  买断经营的零售商的主要收入来源是进销差价,出租柜台的零售商的主要收入来源是租金,代理销售的零售商的主要收入来源是代销费。根据有关规定,零售商可以收取促销服务费。在以上费用之外,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其他所有费用均应纳入清理之列。在清理过程中,要首先区分收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是否全额用于向供应商提供相应服务,凡不符合这些规定的均应予以整顿。
  (一)规范促销服务费。促销服务费是指依照合同约定,为促进供应商特定品牌或特定品种商品的销售,零售商以提供印制海报、开展促销活动、广告宣传等相应服务为条件,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应事先征得供应商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以及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要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收费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服务,不得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零售商未完全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向供应商返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零售商应将所收取的促销服务费登记入账,向供应商开具发票并按规定纳税。
  (二)禁止违规收费。零售商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向供应商收取的合同费、搬运费、配送费、节庆费、店庆费、新店开业费、销售或结账信息查询费、刷卡费、条码费(新品进店费)、开户费(新供应商进店费)、无条件返利等均属于违规收费。重点禁止违规收取下列费用:一是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二是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或者在商品供应商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但零售商仍向商品供应商重复收取的店内码费用。三是店铺改造、装修(饰)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四是与促销无关或超出促销需要,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五是要求供应商无条件提供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返利前提,供应商未完成约定销售额须返还的利润。六是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三)落实明码标价。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任何费用,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价的形式,可以是标价牌、价目表、价格(收费)手册或者电视显示屏、电脑查询、多媒体终端等;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包括收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价格)、收费条件等。没有明码标价,或者收费项目、标准、金额等与明码标价不一致的,均应予以清理整顿。
  三、清理整顿的步骤
  清理整顿按照企业自查、联合检查、整改完善和总结提高四个阶段展开。
  (一)第一阶段:自查自纠(2012年1月16日-31日)。零售商要对照清理整顿的内容,对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向供应商收费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如实填写自查自纠表(见附件1)。零售商自查自纠结果于2012年1月19日前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于1月20日前报自治区厅际协调小组,厅际协调小组于1月20日前报部际协调小组。自查自纠情况随时向社会公布。
  (二)第二阶段:联合检查(2012年2月1日-4月30日)。2012年2月至4月,自治区厅际协调小组组织商务、发展改革(物价)、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检查表见附件2),总体情况于2012年4月30日前报部际协调小组。检查要覆盖本辖区符合清理整顿范围条件的所有零售商及门店。对检查中发现自查不到位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从严处理,对发现自纠不到位的要严格监督整改。广泛听取供应商意见,接受对零售商涉嫌违法违规情况的举报并及时查处。做好迎接国家联合检查组督查我区清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
  (三)第三阶段:整改完善(2012年5月1日-25日)。检查中发现存在促销服务费不符合规定、违规收取的费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立即责令企业整改,并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对涉嫌犯罪的要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有关整改结果。
  (四)第四阶段:总结提高(2012年5月28日-6月20日)。厅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分类梳理清理整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和引导企业改善经营发展方式的制度措施,统一上报部际协调小组,进一步推动完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厅际协调小组于2012年6月20日前向部际协调小组报送本地区清理整顿工作总结。
  四、清理整顿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成立自治区商务厅牵头的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厅际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厅际协调小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参加,厅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由自治区商务厅承担。厅际协调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组织本地区清理整顿工作,每周向部际协调小组报送工作进展情况。五市商务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厅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和五市商务主管部门将负责此项工作的主管领导和责任处室及联系人信息(见附件4),于2012年1月19日前报自治区商务厅商贸服务管理处。
  (二)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整体组织协调,牵头组织约谈零售商和规范促销服务费工作。发展改革(物价)部门负责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和价格垄断行为,牵头负责清理整顿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行为。税务部门对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零售商开展税收检查,并依法予以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商业贿赂、促销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会同发展改革(物价)部门清理大型零售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违规收费的行为。公安机关对涉嫌商业贿赂及其他经济犯罪行为及时立案侦查。各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在清理整顿工作中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案件,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充分发挥零售商、供应商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公平交易。
  (三)加强宣传,强化社会监督。厅际协调小组将通过行业协会等机构组织符合条件的零售商积极参与,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并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件,震慑警示违法违规行为,宣传工作成效,形成良好工作氛围。厅际协调小组专设举报投诉渠道,接受企业和个人的举报投诉,电子邮箱: lijun@nxdofcom.gov.cn;通信地址:银川市解放西街363号宁夏商务厅商贸服务管理处,邮政编码:750001,联系电话:0951-5048350,传真:0951-5044239。
  (四)完善法规,建立长效机制。商务、发改、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在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进一步研究完善规范大型零售企业违规收费的制度措施。发改、商务等部门要从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违规收费工作入手,深入研究清理和规范流通环节所有不合理收费问题。

  附件:
  1.零售商自查自纠表
  2.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联合检查表
  3.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条文
  4.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厅际协调小组名单
  5.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联系方式

  附件1
  零售商自查自纠表

  企业名称: 企业法人:
  自查自纠负责人: 自查自纠时间: 整改完成时间:
 自查项目自查结果解决方案完成时间备注
一、规范促销服务费1.收取促销服务费是否事先征得了供应商同意。    
2.是否订立了合同,合同是否明确约定了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以及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3.收费后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了相应的服务,是否有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情况。    
4.未完全提供相应服务的,是否向供应商返还了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5.所收取的促销服务费是否登记入账,向供应商开具了发票,按规定纳税。    
二、禁止违规收费1.是否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了费用。    
2.对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是否还收取了商品供应商店内码费用;是否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了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    
3.店铺改造、装修(饰)时,是否向供应商收取了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    
二、禁止违规收费4.是否在与促销无关或超出促销需要的情况下,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了费用。    
5.是否要求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是否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返利前提,但供应商未完成约定销售额还须返利。    
6.是否向供应商收取了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的费用。    
三、落实明码标价1.向供应商收取的任何费用,是否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了明码标价。    
2.收费项目、标准、金额等是否有与明码标价不一致的情况。    
3.明码标价的形式、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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