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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四)列为设区市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的在建项目,要提交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文件。

  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交减免税资料的,应当交验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第十条 减免税审批必须按照规定流程与时限完成:

  (一)办税服务厅咨询服务岗收到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及相关资料后,要进行案头审核,确认其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规范、齐全、有效。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咨询服务岗要及时将纸质文书传递到管理岗,并制作《税务文书领取单》交纳税人。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有关资料,并将收到补正资料的当天确定为受理日。

  (二)自受理纳税人申请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管理岗要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资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撰写核查报告;管理部门负责人根据核查情况,提出本级意见,签字盖章后,同申请资料一并上报县级局;

  (三)县级地税机关对管理门上报的申请资料,应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属于本级审批权限的批复执行;不属于本级权限的,提出审核意见,报送至上级机关。扩权县(市)局直接报送省局审批,同时抄报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四)市级地税机关对县级局上报的减免税申请,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属于本级审批权限的批复执行;不属于本级权限的,上报省局审批;

  (五)省地方税务局收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一条 由于特殊原因,审批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期,同时应将有关情况告知纳税人。

  第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健全减免税档案管理制度,对企业申报资料及各级审核、审批意见等必须留档备查,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未按规定审核或弄虚作假造成减免税错误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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