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县住建局在对施工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具备保障安全的具体措施进行审查,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县住建局、县公安消防大队要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按照相关规定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县住建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推广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淘汰部分易燃、有毒及职业危害严重的建筑材料,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术措施,提高建筑防火性能。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四)深入推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深入开展“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屋、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城中村”、农村老旧民房等场所和建筑消防设施、防雷设施、电气、消防车通道等方面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区域性火灾隐患,县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加强日常排查治理,逐步建立辖区单位“户籍化”消防安全档案,实时跟踪监督消防安全状况。建立完善县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完善消防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经费,发动群众参与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五)实施重大火灾隐患政府分级挂牌督办。县政府加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督办部门落实职责,确保隐患整改责任、整改期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监控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对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实施整改,直至关闭。县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县公安消防大队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专家库,强化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多形式、多渠道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不断深化消防宣传进家庭、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进人员密集场所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依法履行消防宣传职责,开设消防宣传专栏,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将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内容,组织单位有关负责人、管理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县公安消防大队要组织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居(村)委会负责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负责人、消防志愿者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社会单位、场所要定期对员工、保安和从事电工、电气焊作业、危化品特种作业等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要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县教育、人力社保、安监、工会等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培训内容。科技部门、科协组织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科普活动。司法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法制宣传。要依托学校、科技馆、博物馆、社区教育馆(室)等设施,充分运用多种教育手段,加强对老人、妇女、儿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鼓励支持中等专业学校开设与消防工程、消防管理相关的专业和课程,培养社会消防专业人才。全县中小学要在相关课程中落实好消防教育,确保学生每学期接受消防教育不少于2课时、每学年开展全员应急疏散演练不少于1次。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人员密集场所要在醒目位置提示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疏散出口路线、提示灭火逃生设备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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