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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切实强化火灾预防措施

  (一)创新消防管理方式。以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为基础,着力开展火灾事故防范体系建设,探索构建预防火灾事故的长效体制机制,全面提高火灾事故的防范组织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和科学治理能力。探索创新与经济运行、社会管理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与单位信誉、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相挂钩的消防安全约束和激励机制。推行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火灾高危单位每三年要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在有资质的机构缺失时可以委托权威部门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可作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鼓励成立消防安保服务公司,提供消防控制室操作安保等服务,进一步加强消防控制室管理,提升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推进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县公安消防大队和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标准和要求,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活动。实施单位消防安全分级管理,公安消防大队、公安派出所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本行业、本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内容,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和基层安全监管力量要加强辖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推广使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网络系统,以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街区(楼院、村组)为单位划分网格,落实人员,分片定责。

  (二)强化消防安全源头管控。把消防规划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探索消防审批制度改革,推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消防规划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依法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管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教育、民政、人力社保、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安监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监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照消防法产品质量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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