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司法厅在收到市司法局提交的材料后,核实是否收到申请人拟调往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发过来的调档函分别进行处理:外省的调档函已经收到的,司法厅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律师资格档案和执业经历档案、转档证明调出手续;外省的调档函没有收到的,司法厅将申请人材料退回所在律师事务所,并说明理由,待外省的调档函收到之后再按程序办理。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在收到申请区内变更执业机构的纸质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不准予许可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需要补充材料的,材料补齐之后重新计算办理时限。
二、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跨省变更执业机构
1、《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变更执业机构(跨省/区内)申请表》;
2、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副本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拟转入的律师事务所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5、转入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有无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记录相关内容的证明、执业证已收回注销的证明;
6、原执业机构出具的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7、蓝底着律师袍小2寸照片两张。
(二) 律师自治区内变更执业机构
1、《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变更执业机构(跨省/区内)申请表》;
2、原执业机构所在市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有无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记录相关内容的证明;
3、原执业机构出具的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4、申请人拟转入的律师事务所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5、原律师执业证;
6、蓝底着律师袍小2寸照片两张。
律师自治区内跨设区的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同时应当交接律师执业档案。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或者派驻分所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先办结负责人、合伙人或者派驻分所律师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二)涉嫌违法犯罪正有关部门调查、被暂缓考核或有其他不宜办理变更执业机构情形的,暂不予办理变更执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