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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规范我区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有关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规范我区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司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规范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程序和申报材料,确保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工作合法、有序、高效开展,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有关程序、申报材料工作通知如下:
  一、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程序
  (一) 律师申请从外省调入宁夏执业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宁夏找到拟转入的律师事务所后,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档案调入申请表》(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省内/跨省)申请表》(附件2)后向拟转入律师事务所主管地司法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向司法厅逐级呈报调档申请。由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向该律师原执业地所属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调取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档案和执业经历档案、转档证明、党(团)组织关系。转档证明须载明有无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等相关内容。
  2、司法厅收到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档案和执业经历档案、转档证明、党(团)组织关系后,在宁夏司法行政网-律师工作或司法考试工作栏目下发布到档公告。申请人见公告后通过拟转入的律师事务所按照新申请执业律师业务办理流程向所在地市司法局提交材料,由市司法局初审后报呈报至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受理。
  3、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在收到提交的纸质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不准予许可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需要补充材料的,材料补齐之后重新计算办理时限。
  (二)律师申请到外省执业、区内变更执业机构办理程序
  1、申请人与所在律师事务所结清各项手续后通过所在律师
  事务所向主管地司法局提交《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省内/跨省)申请表》(附件2)、拟调往外省执业申报材料或区内变更执业机构申报材料等呈报至所在市司法局。
  2、市司法局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材料后进行审核,按照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审查该律师是否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有无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记录、年度考核结果并签署是否同意调出的意见后将所有材料一并呈报至司法厅,区内变更执业机构的,呈报至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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