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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辽宁省小规模幼儿园暂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小规模幼儿园暂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辽教发[2012]148号)


各市、绥中、昌图县教育局,发改委,公安局,城建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加强幼儿园建设,改善办园条件,规范办园行为,提高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提升学前教育整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的《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等文件要求,省教育厅等制定了《辽宁省小规模幼儿园暂行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小规模幼儿园管理的重要性。加强对现阶段小规模幼儿园的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有助于促进小规模幼儿园不断改善办园条件,不断提高保教质量,为适龄儿童提供“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服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不同需求,缓解农村偏远地区幼儿居住分散学前教育资源短缺地区幼儿“入园难”问题。

  二、严格执行审批注册程序。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科学规划、合理设置小规模幼儿园,按照《辽宁省幼儿园(所)管理办法》要求,确定所属辖区内小规模幼儿园的审批事项。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小规模幼儿园的审批程序,严格按照《辽宁省小规模幼儿园暂行管理规定(试行)》,对辖区内所有小规模幼儿园进行审批、注册,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加强小规模幼儿园排查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全地区幼儿园的办园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批注册,全面掌握小规模幼儿园情况。对现有未经审批的小规模幼儿园,根据办学条件等分别予以同意申报审批或整顿关闭等处置;对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要予以审批,列入等级外专项分类管理;对经整改仍未达到标准的,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短期内无法解决的,应会同相关部门坚决予以取缔,妥善分流和安置在园幼儿。未经申报审批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小规模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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